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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阳市导游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洛阳市导游协会;英文译名Luoyang Tour Guide Association;缩写LYTGA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洛阳市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导游员、旅行社工作人员、旅游景区(点)讲解人员、导游服务中心工作人员、旅游院校(系)学生,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、地方性、非盈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;做好全行业服务,加强全行业自律与自治,努力为会员服务,为行业服务,为政府服务,为社会服务,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维护洛阳导游的良好形象,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,为促进洛阳市旅游业的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,登记管理机关是洛阳市民政局 。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七里河畅元大厦302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、建议和要求,沟通会员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,维护会员企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;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并协助引导会员企业和会员贯彻执行政府有关行业政策。

(二)组织订立导游行规公约,并监督会员企业和会员遵守,搞好行业自律,维护旅游市场秩序,优化旅游环境,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旅游市场,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。

(三)收集和研究国内旅游行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,开展旅游市场、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调研,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会,并提出本会建议。为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提供建议。

 (四)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会员企业和会员的执业行为,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情况分析和评价,推动和督促会员企业和会员提高服务质量。

 (五)组织导游服务交流及管理理论的研讨活动;组织开展新经验、新标准推广应用。

 (六)开展会员业务培训,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。

 (七)通过参与旅游展览、编印旅游宣传资料、出版发行协会刊物等,宣传树立洛阳导游整体形象,组织会员参与旅游行业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。

(八)为会员企业、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提供相关策划、营销、管理、信息、合作等的咨询与服务。

(九)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、社团的联系与合作,开展行业内外及对台、港、澳的合作与交流;促进行业内合作与发展。

(十)通过出版导游刊物、建设完善导游专业网站、宣传导游事业、展现洛阳导游风采,引导洛阳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。并不断发展会员,壮大行业组织,开展多种活动,增进会员内外的联谊与合作。

(十一)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(洛阳本地注册的持证导游员)和单位会员(我市导游服务相关的旅行社及导游服务公司)组成。旅游院校和旅游行业内有影响、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,提交会长审查批准。

(三)办理会员登记手续。

(四)缴纳相应会费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不组织、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业内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 两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(会)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(代表)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 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 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5 %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20 %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二)制度和修改会费标准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%。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 2/3 以上票数通过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 20  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,常务副会长 1名,副会长8 名。理事人总数为20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或者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 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签署本会重要文件;

(四)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必要时,可受会长委托,召集、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理事长(会长)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八 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   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 2/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 10  年。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

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港中国旅党总支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

第四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 5 31 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(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)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 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

第六十四条 原章程经2017331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因2018717日变更协会地址,固2018625日召开理事会会议,全员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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